- 美丽
- 律师您好!
请问小区里面花园四周的路上,物业画了很多个车位,露天的,每月收80元。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买房子的时候,价格里面难道不包括这些公共区域吗?算不算是重复收费呢?我来自南京,谢谢。
- 2007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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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你好!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假设这些行为发生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有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开发商的行为就违反了规定;假如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以前,就要依据有关规定或约定来区分了。
- 2007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