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在民
-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青岛一家私企工作,我2004年7月12日到单位报到,试用期三个月,在7月15日单位和我们签了个合同(如果在工作期间辞职则给单位5000元培训费,并且收走了我们的学位证),在近两个月期间单位并没有派我们去外地培训,我们进行了7天的军训,在公司草地干活,现在开始在岗位工作,在此期间单位开除了我的两位同学,单位说在10月15日和我们签三年合同,但我们不想签,现在我想不再这家单位干了,可是单位不给我学位证,说拿5000元就给我,请问这合理吗?
还有在试用期期间是不是双向选择的,为什么单位可以随便辞我们,而我们主动辞职单位却要我们拿钱,要是我们不合单位签三年合同,单位不放人我们怎么办呢?
- 200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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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到劳动局投诉。
- 200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