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llz
- 尊敬的律师:
你好!
我是一家公司的劳资主管.我公司有一名职工是2003年参加工作的,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06年4月,该职工在没有办理任手续的情况下自动离开公司.5月公司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关系.6月解除其工伤保险期限关系.7月该职工在没有通知公司的情况下自动到省疾病控制中心做了职业病检查鉴定.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按其所做的职业病检查结论为其做了工伤认定.请问:“公司对当地所做的工伤认定是否应该承认.其工伤待遇应由谁支付.”
- 2007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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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如果你对劳动行政部门所做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待遇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单位支付。
- 2007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