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aolixin
- 我于1996年11月到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属暂住户籍职工
1999年10月我骑单车与另一骑单车者相撞(不在上班时间),致本人右腿股骨骨折,肇事人21岁经济能力极差,与事发当天在医院时逃跑。
在此之前,公司一直没有为我办理医疗保险,所以自己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
现在我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公司说:
1、我的事属交通事故,不在职工住院保险报销范围
2、即使可报、因已经超出两年期限,责任自动失效。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 200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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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超过时效
- 200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