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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至今。我一直从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在2003年与东新村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站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按照市政府要求,违背被招聘之始的相关文件和劳动合同就对人事档案等的自愿选择。被迫与原单位华新纺织集团解除了全民固定工身份的劳动关系。之后,合同没有续签。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政府不再履行当初选择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在岗职工的福利待遇也在劳动合同期内的2005年12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停止发放。社保缴纳基数,在2008年始也不再依据相关文件已经实际执行的缴费基数缴费。后原企业破产,与我原身份相同的职工能够享受到的政策也不能享受,理由是我已不是破产时的在册职工。
请问:1、对政府的失信,不再履行要求我们与原企业解除时已经实际履行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2、原有的劳动关系,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解除后,新的劳动关系没有形成,是否可以提起诉讼?3、如果,能提起诉讼,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是否是必经程序?4、找贵所律师代理这个案子,代理费大概是多少?还有具体联系电话是什么?
- 2017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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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
- 电话:010-59009213 13439659246
- 1、如与事务站建立劳动关系,则事务站无故未按约定履行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义务的,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不能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如果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关系起诉;3、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则必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其他的,可直接到法院起诉;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费用,咨询首页有联系方式。
- 2017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