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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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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
我厂一名职工,于2005年2月15进厂,4月4日以奶奶病危的理由请假回家,假期到4月20日,但是该员工并未回家,而是继续在工厂四周逗留,于4月15日,因与其女朋友的前男友发生争吵,被人故意伤害致死.案发后凶手已经被派出所抓获,现其家属要求厂方根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支付该员工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234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468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4680元,共计11700元人民币.
但是我单位认为这样赔偿比较冤枉,请问史律师,如果我们不想赔偿,应如何答辩呢??
此案正在处理当中,如果说该员工与人打架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治安相关条例,那么我单位还需要赔偿吗?
我单位可以把该员工以虚假理由向厂方请假,作为不赔偿的答辩理由,可以吗?
麻烦回复!!多谢!!

2005年11月27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按照该规定,单位所做的是无过错的补偿责任,所以我理解应当补偿。
2005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