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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北京一家私企上班,2014年3月份入职,工资为18000元,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的80%(14400元),在5月中旬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未出现具体工资金额,是否属于违规?转正后,公司在强制通知转正后工资体系变革为实发工资80%,剩余20%为绩效工资,这样的行为是否为违法?直到2014年8月中旬,公司都未发放5月、6月、7月、8月的绩效工资。这样算违反劳动法规吗?如果现在公司提出辞退我,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 201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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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规定,应就工资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更重要一点在于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因此严格讲不写明具体数额是违法的
2、 未经协商一致不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您可以提出明确的异议。
3、 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发“绩效”工资,实际可能已经构成克扣,您可以主张未发的“绩效”工资
4、 公司如无故将您辞退,您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为按照您的工作年限要求支付一年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
- 2014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