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银姬
- 本人于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投劳动保险。14年10月至14年12月,由于公司运用状况不好,一直让我回家休息,这期间没有支付我任何工资。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我重新回到该公司工作,同样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投劳动保险。现公司欠我6,7,8月份工资,共10300元。我对次于该公司部门经理讨要,但均被对方以公司没有钱为由拒绝。该部门经理与集团总部没有任何的劳动合同,公司否认该部门经理是他们公司的职员。现在我想高部门经理。能否可行?
- 2016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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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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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与部门经理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被拖欠的工资。
- 2016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