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丰
- 律师你好! 我购买的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于06年12月30日经过综合验收交付使用,可到了07年3月28日我接到房开通知前去结算交接,但我发现该楼盘只经过主体验收,尚未综合验收,并且开发商还要求我们签订一份不追究延迟交房的责任作为合同附件,,否则不给办理结算,因我们大多数业主急于装修,只能违心签订,现请问律师,这份附件有效吗?我们是否还可以追究房开的延迟责任呢?
- 2007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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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合同及其附件,如果不违法也没有可撤销的情形存在,应该是有效的。当然各方就应该遵照执行。
你们已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就不能再追究了。 但是如果你们能举证证明,当时签订协议时被胁迫的,违背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后,可以再继续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 2007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