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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7日降职降薪后,没有到新岗位,于19日提起仲裁,14年1月10日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加班费17000多和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金41000多。14年3月11日提起诉讼,14年7月28日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加班费和仲裁期间工资19000多,但未支持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金93000多(五年签订了四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份11年3月19日签订2年和第四份13年3月19日又签订2年,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视为我同意签订”);并驳回诉讼期间的工资和100%加班费赔偿的诉讼。14年8月17日上诉中院,10月28日二审裁定支持诉讼期间的工资和100%加班费赔偿的诉讼,撤销一审裁定书和判决书,发回重审。现在我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可以重新写诉讼状吗?怎么写好?试用期工资没有达到约定工资的80%,没经过仲裁可以在重审时提出吗?
-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