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树林
- 律师您好: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入职已有两年,他的合同于05年7月11日到期,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他(当时未决定是否续签),7月26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请问除需支付其本月共18天的工资之外,公司还需要支付其他的费用吗?
- 200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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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没有法律依据要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支付其他费用。
- 200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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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你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因为用人单位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 200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