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小姐
- 杨律师:
您好!
我于04年3月加入公司,公司性质是外资公司驻东莞代表处,所以不能直接跟员工签订合同,只能通过东莞友谊国际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我于同年8月通过东莞友谊国际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7月初公司搬去深圳,并改了公司名.我们员工也重新通过深圳中和商务服务公司同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10月份公司单方面同我解除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将我在东莞的工作年限也累计进来,所以目前公司只同意赔偿半个月的赔偿金.
我咨询过深圳的服务公司,他们说,因为我是跟东莞和深圳的国际服务公司签的合同,不是直接跟我所在公司签的合同,而东莞和深圳这两家国际服务公司并不是同一家公司,所以合同的主体已经不同了,所以之前的工作年限就很难再累计上去了.即使我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我所在的深圳公司跟之前的东莞公司是一家公司,也没有用了.
请问真的只有这样子,没有办法争回我该得的权益了吗?难道我们这些小职员就只能这样子被不良老板算计,自认倒霉吗?
- 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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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哦 律师建议你以后吸取教训,路还很长的
- 200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