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ilL
- 吴律师,我有个问题请教下,请问拖欠工资的赔偿国家标准和新疆地区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我和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能否以工资表作为事实劳动合同?敬请回复,谢谢!
- 200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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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新疆的不是特别清楚,若没有出台,按此全国的来。
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也是承认的。
- 200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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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新疆的话若没有出台实施条例,就按全国的来,法律是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
- 200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