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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u
律师先生,
  您好!
  我是一名刚刚大学毕业的走上工作岗位的女孩.2005年2月19日(当时还没有毕业)进入一家私人企业实习,公司将其定为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600元每月.后由于工作表现突出被公司领导要求参与产品的整理.2005年05月19日,由于公司领导的助理离职,所以同时兼任公司领导的助理,前台等职务,并在2005年10月份,公司要求为我提交养老保险而提出要我们签定一份形式上的合同.(如果不是他说只是形式一下我们根本就不同意签署)里面的条款很明显对公司十分有利,对员工不利.因为他对我的工资定为1200元每月,其余就没有任何别的待遇.合同的时间上又规定为5年,同时又有竞业限制,还有对于违反合同的话要有50000元的赔偿.现在由于工作上很不开心,我与2006年5月提出离职,公司领导口头同意,我与2006年6月办理好移交后离开元单位.单位没有给我期间的工资.也没有帮我办理离职后的手续.也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所以我现在在帮一位朋友做文员.请问我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我是否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国家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由于刚刚大学毕业当时面临的情况是,如果我没有按照老板的意思签那份形式合同的话我就面临着失业.请问国家对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有没有在法律上的保护???
2006年08月18日
杨东升
公司如果还没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就算了,你先等待。
2006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