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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用工后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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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小姐
阎律师您好,本人2008年8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过了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公司仍不签合同。到2008年11月30日却和我谈公司业务减少,工作于1个月后终止。2008年12月25日,单位与我商议,我工作期间的5个月,养老等保险,折算成现金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做?假如我要求公司把我工作期间5个月的养老等保险交齐?还可以根据劳动法82条,要求4个月的工资补偿吗?补签的合同日期肯定是2008年8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那么影响劳动法第82条的适用吗?
2008年12月31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首先需要确定您是否与公司已经存在一份补签的合同。如果双方补签了合同,日期也为2008年8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依据证据来看,您索要双倍工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自9月1日至补签合同的前一日(如果一直没有补签合同,则到离职之日)止,您可以要求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您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如果不能补缴社保,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因补缴社保补签合同前,请将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问题落实。
2009年02月11日
张永强
如果签署日期为2008年12月的话,有双倍工资吗?
200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