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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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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冯
杨律师:

您好!

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于8月期满,按以前规定在公司服务几年,合同期满任何一方表示不续签,公司应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发文“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从2002年7月3日之后因劳动者本人在合同期满时不愿续签而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公司将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请问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述发文是否有效?

2002年07月3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合同期满时不愿续签而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公司将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是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
珠海劳动局画蛇添足。


2002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