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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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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
我是一高校教师,于2002年毕业后调入现在的学校任教,该校未对我进行过再教育,岗前培训是我们自己出钱进行的。入本单位前曾签订一用工合同,为五年期,现在我考研要走了,学校要求赔偿违约金,需要在原来约定的违约金基础上再加一定的其他形式罚款(我报名时学校未批准)。这合理吗?另外,我工作两年期间,学校未给我办理任何保险(医疗、失业、养老保险),这些东西我可以要求学校对我作出补偿吗?
2004年05月17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最多赔偿12月工资。
2004年05月18日
问题标签: 工资 违约金 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