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管
- 纠纷产生的过程:1.我是1996年到某公司A工作的,2002年A公司委派我到某大学参加一年的在职研究生学习,共支付学费2万元(培训期间工资800元每月作为生活费),培训协议签订10年劳动合同(至2013年),如果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每差一月赔偿1000元;2.2004年A公司出资与日本成立了一个新的合资公司B(B是个独立法人),于是我申请去B公司工作,A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过证明书上注明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我到B公司工作一周后,发现不愿意在那里工作,但是因为B公司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我写了个申请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A公司知道后很生气,说我是恶意跳槽,压住我的养老保险和档案,申请仲裁,要我赔偿:培训费2万+培训期间生活费1万+培训期间各种保险若干+违约金10.9万共计14万多。我认为自己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与A公司已经没有关系了,既然它同意我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还能让我赔偿呢?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 2004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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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违约金太高了
- 200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