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静雯
- 杨律师:您好
我毕业后在贵州一事业单位工作,一次利用探亲假去北京找了份工作后,就没回原单位,也没有提出辞职。单位以我矿工15天为由将我除名。此时我与单位的劳动试用合同已期满超过半年,没有续签。今年我回原单位取我的档案,单位要求我交5000圆违约金才同意取档案。请问我必须交这笔钱吗??我应该找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
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我是2000年被开除的,事隔3年,如果我此时申请仲裁,是不是超过期限了。我的期限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 2003年07月30日
- 潘静雯
- 看了许多您关于个人跟事业单位争议的意见,国家不保护职工的权利,我是不是老老实实交钱得了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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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楼月
- 劳动试用期是什么意思?
- 2003年08月01日
- 潘静雯
- 我签的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试用合同,期限一年,期满之后单位没有续签。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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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已经过时效
- 2003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