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olstar
- 事业单位与职工的劳动纠纷近年来越来越多,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上的空白。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只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才适用于《劳动法》。”说,事业单位中,占编制、吃皇粮的职工与单位是人事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立法者当时考虑的是事业单位以占编制的为主,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许多事业单位开始招聘超出编制好几倍的员工。电视台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据悉,中央电视台近万名员工中,占编制的仅有2000多人。 那么不占编制的员工与单位的关系算劳动关系吗?事业单位是否应与编制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员工或单位应当到哪里解决? 对此,一位专家解释,尽管与员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事业单位总能找出合理规避《劳动法》的理由。与此同时,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劳动监察“根本进不了事业单位的门”,因为那是人事部的“地盘”。 随着我国人才流动的日趋自由,事业单位的用工也越来越市场化,一些事业单位甚至开始了全员聘用。以往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正在被打破,伴随而来的单位与员工间的纠纷越来越多。据悉,国家人事部等有关部门也出台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规,但并没有要求强制执行。
- 2003年06月09日
- coolstar
- ~~这是一个无奈,为此愤怒或者无可奈何的人很多,特别是我们这些从事专业劳动咨询工作而又自认为还有点良知的人。但事实就是这样,也许这种问题以及其他的一些问题会随着发展(经济的更多是人的观念上的)得到解决,小平同志不是一直提倡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嘛。 :)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