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春亮
- 你好!
我在湖南省江永县的第一中学教书.2004年8月跟这学校签了三年的合同,今年已经到期.现在打算向该单位辞职.但是教育局去年8月份制定了一个文件,是针对三年合同到期要离开单位的人(主要是近几年每年都有一部分人要离开),其中有这么一项规定:在这工作的教师,须交三年的培训费10000,减去三年的贡献费,每年2000共计6000元,如果要拿走档案还要交4000元,另交900元的档案保管费(每年300元).也就是说,我要提走档案总共要交5000多的费用.而原来合同上写的是若违约须交10000元的违约金.请问,他们这样合理吗?若不是,我该怎么做?
- 2007年06月08日
-
- 杨东升
- 你可以先提起劳动仲裁,然后就档案提起民事诉讼
- 2007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