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克
- 本人在某大型国企曾签订过“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企业进行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厂现称××集团;新公司称××股份有限公司,同属一个大型行业国企×××集团),我重新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龄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已达30年,本企业工龄25年),3年后,当本人再次需签合同时(届时本人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5年),如果本人提出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是否有义务同我签这样的合同?这种情况是否算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果公司不准备签这个合同,那么他们应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我又应该如何处理?
请告知行与不行的法律依据,谢谢!
- 200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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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公司可以不签
- 200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