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平
- 情况反映
1993年5月故城县工商局经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以机关办企业的名义给我们签订了全民劳动合同,但仍被安置在该局工作,月工资分别定为非农户36元、农户48元。我们19人与故城县工商局建立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十几年,多年来我们要求增长工资,领导口头答应一直没解决。去年我们再次要求增加工资、补发工资、缴劳动保险,12月17日我们却被该局辞退。
请问:我们在该局工作十几年并和固定工、公务员一样分管工作,该局却无故将我们辞退这合适吗?
- 200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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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此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的。所谓的”全民合同“是否规定了劳动期限?若有且用人单位的辞退是提前解除合同,就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相关的法律责任。如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200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