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jasmine
- 我与丈夫是2002年1月结的婚,婚前我舅舅单位有一套福利购房的指标,可以以市面价7折购买,他自己不想买把指标让给了我,男友以他单位有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房产证上写他的名字,并与我舅舅办理了的过户手续,在付首期4万元时向我父母借了2.5万并写了借条,后面的房款由他支付并装修。 婚后他将我婚前在深圳打工的6.5万借去开公司,目前公司并无收益,并且结婚近4年来家里所有开销均由我承担,我们未生育子女并无其它共同财产,现在我们由于性格不和,我提出离婚,现在他说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并且我借给他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有一半的使用权。 请问如果我们离婚财产该如何化分,如果象他所说房子是他的并且他借我的钱也不用还,那我几乎一无所有了,这岂不是太不公平?而且他向我父母借钱的那张借条已过了6、7年,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 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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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如没有特殊约定,那么房屋确实属于个人财产,但向你父母的借款他需要偿还(是否超过时效要看到证据才能确定),至于向你的借款,如果你能证明借款的来源是你婚前财产,那么可以要求偿还。
- 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