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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交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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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
您好:
我是2007年12月25日和昆山某公司签约的,今天公司让我补交12月份的社保和医保,而且公司的所交的那部分也要我个人承担,这样是否合法?之前我是在安徽的一个公司,该公司已经给我交过1 2月份的社保和医保了,现在再交,是否重复了?
此致
敬礼
2008年01月28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不合法。企业和个人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各自承担应当承担的缴费部分。
2008年02月26日
问题标签: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