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位民
- 杨律师,你好!我妻子于五月份提出与我离婚,由于她感觉愧对于我,我们与5月12日进行离婚协议财产公证,公证写第一处房产房产所有人是我,共有人是她,并说由于是我出资购买的,归我所有,第二处房产是写双方共同购买,由于向银行贷款,今后由我偿还,产权归我所有。等等。我们于8月17日办理离婚手续。可到了8月30 日,双方又去登记复婚,过了46天,即10月16日,女方突然离家出走,并于两周后向我提出离婚并要平分财产。我想问,我第二次与她离婚她是否有权分割我两套房子的财产?我的第一离婚协议的财产公证书是否仍具有约束力?两套房子是否属于我的婚前的财产?如果她向法院提出,她能得到多少?这可能是个很特殊的案子,我热切盼望杨律师能在百忙之中给我详细解答,在此我先谢谢你了!我今天下午或明天她就要与我谈谈,麻烦你能给我及时解答,再次谢谢你了!!
- 200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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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这不是劳动法律问题,建议你请律师代理。
- 200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