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cer
- 我是02年毕业的学生,现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毕业时的时候签订了三年的三方协议(还有学校),后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给我们办了北京户口(私企,高新技术企业),但公司一直不把劳动合同给我们(签订的时候说拿去劳动局鉴定,后来就以种种借口不给),最后证实劳动合同根本就没盖章,应该是无效的,我们和公司协商废除合同,并在两份合同上将我们的名字划掉了,合同不在我们手上。
我们工作不到一年。
请问:
1.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我离职是否违反合同,是否赔偿合同规定的高额违约金?
2.如果合同无效,三方协定是否有效?公司能否以我不上班为由开除我,开除我的话对我的户口,档案是否有影响,能打回原籍吗?
3.公司要求赔偿1300的存档费是否合理?
4.如果我不到一年离职,是否就无法转正了?公司是不会给我们办理转正手续的。
万分火急,望尽快答复,感激不尽,谢谢,谢谢!
- 2003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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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员工辞职和北京户籍法律关系初探
北京作为特大型首都城市一直在积极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每年均严格控制进京工作大专院校毕业
生的数量和比例,大专院校毕业生进京条件比其他任何城市都高,北京市人民政府从1994年开始征收城
市容纳费达5年,1999年才停止征收;以往也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才有资格申请
大专院校毕业生进京指标,近来为发展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广泛吸引高科技人才,北京市允许取得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中小科技企业和计算机软件企业不受限制申请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进京工作;与全国其
他城市的辞职纠纷相比,北京市员工辞职纠纷中的“户籍”问题具有鲜明的北京特色而且越来越多。
目前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北京市工作首先要与北京市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再由用人单位向北
京市人事局申请审批;为了保证毕业生在本单位长期工作,用人单位一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毕业生在单
位工作若干年限,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等等,有的
劳动合同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由于毕业生特别是
外省市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分配时选择工作的时间有限,可以选择的北京市单位也有限,为了进京工作取
得北京户籍,大多抱着先进北京以后再“跳槽”的想法。来北京工作后部分毕业生因个人发展、工资待
遇、工作条件等等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称依据劳动合同要将其户籍转回原籍,大多数员工首先感到
的是恐慌,继而是困惑和极大的愤慨,笔者作为律师多次接到此类咨询。
我国《劳动法》立法宗旨相当明确,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
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意愿、教育程度在考虑社会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选择职业、工种
和就业单位;《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没有设立任何实质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给
用人单位合理、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可;《劳动法》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具有积极社会意义,有利于劳
动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通例。
首先,正如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和经营发生重大变更时辞退员工不是违约,而只是支付员工经济
补偿金一样,员工行使法定授权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辞职也不是违约,没有过错,不存在转移
“户籍”问题,劳动者辞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
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企业向北京市交纳城市容纳费,该费由员工承担,企业没有交纳该费用
的也不存在“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
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
户籍的转入转出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户籍”条款是无效的。
笔者就员工辞职后户籍问题专门走访北京市基层派出所,派出所认为:劳动纠纷应当由劳动仲裁和法院
受理,而且仲裁机构和法院无权对于户籍问题作裁决或者判决,员工户籍与员工辞职是否违反劳动法律
和劳动合同没有关系,目前在员工辞职后户籍问题上北京市既没有相关条例和规定,也还没有员工辞职
将其户籍转回的先例,派出所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将员工户籍转回原籍的一概不受理;曾经有一段时期北
京市为了照顾残疾人解决婚姻问题,允许与残疾人结婚的外地户籍人员落户北京市,为了防止有人不当
利用,非正式规定外地人员在落户北京后与残疾人离婚的将其户籍转回原籍,由于违反“离婚自由”的
原则,实际根本无法执行,结果是不了了之;目前北京籍罪犯服刑完毕后也还要北京就业和生活,即便
员工辞职违反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也绝对不能“吊销户籍”。
诚然,部分毕业生是借企业为“跳板”进京工作和取得北京户籍,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存在,也不
是现在才提出来,早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处于困难时期就有“跳板”说指责员工的“欺骗”行为;笔者认
为只所以在辞职时产生“户籍”问题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造成,不
能由劳动者承担户籍管理落后造成的负面影响,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应当得到保证。(精品购物指
南)
- 2003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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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法律分析
目前由员工辞职引起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辞职引发的劳动纠
纷占绝大部分,单位要求辞职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巨额的赔偿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辞
职员工的质疑,学子们发出“踏入社会就挨上一刀”凄婉呼唤,员工辞职赔偿畸重的问题受到劳动仲
裁、司法和律师界的广泛关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
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
法》的立法意图是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
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
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
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自从《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对于第31条的疑义颇多,认为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
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的正常安
排;用人单位的这种看法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
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
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
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国民间有句俗话“死了张屠户非吃带毛的猪?”非常通俗和
准确地表达了这层意思。
《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
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
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
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
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
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
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
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违约金,并
且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比较“违约金”畸高,一般都超过劳动者的年工资2-3倍;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
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也不
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便是将所谓“违约金”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前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授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所作的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而是经济性补偿,根据原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补偿的金额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
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相比较而言,劳动者辞职赔偿责任畸重,限制了
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根本失衡。
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劳动者事实上处于
弱者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是对等而非平等的,劳动合同中并不完全适用普通民商合同的意识自
治原则,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辞职责任畸重条款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中得到纠正,目前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例采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年工资来限
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如果片面适用合同法领域的意识自治原则,对于劳动者损害很大,不符合我国
《劳动法》立法本意。(精品购物指南)
- 2003年05月17日
- accer
- 我和公司现在可以说没有劳动合同,是否我离职就没有什么责任了?公司说给我们落户口花了两万元,要我们赔偿是否合理?非常感谢您的回复!!谢谢,谢谢!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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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你的三方协议上如果没有约定相关赔偿,你可以走人,企业无法决定你的户籍。
- 2003年05月17日
- accer
- 非常感谢!
三方协议上有赔款2000,现在公司要求重新
签劳动合同,我不想继续工作了,公司会不会不给我迁出档案 ,怎么做才能把损失减小到最小?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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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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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扣留人事档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杨律师:
我已经在一家国有工程设计公司工作5年了,最近在提请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后离开公司到新
的单位工作,但是原公司不予办理人事档案件调转手续,请问我应当怎样办吗?
周强华
周先生:
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不给劳动
者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没有人事档案既影响劳动者求职,也造成劳动者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
合法、完备的劳动合同关系,还影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出国政审手续、技术职称评定和使劳动者
丧失进一步求学深造、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对于劳动者极其不利,是当前劳动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
释》(原劳动部1993年9月23日颁布和实施的(1993)244号文件)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
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规定,您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
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您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解除劳
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
续,如果单位拒绝办理您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要求处理。
- 2003年05月17日
- accer
- 非常感谢您!如果我想在不想申请仲裁,因为我还没招新的工作,而且仲裁的话会有很多麻烦,如果我直接去不上班,不跟他签劳动合同,暂时也不交三方协议的赔款,超过申请仲裁的期限,将来会有什么麻烦,我该承担什么责任?我能够按照合法的程序取走档案吗?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