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ckychen
- 杨律师:
您好!
我有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05年10月11日我与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当时合同上面写的地址写的是上海金山区的公司的地址,但我们的实际办公地址是在闵行区,当时我要求他要纠正一下,可他以种种原因推脱了,还给我看了在闵行区办公室的房屋租赁合同,我和我们同事看了都以为应该没什么问题的,所以我们也就没怎么多想。可是在06年8月5日,我们老总说我们在市区的办公室要调会金山的公司里去,所以我不想做了,这样的话我提出辞职算不算违约,还有我是上海市区户口的,在这近一年的日子里公司没帮我交过一分的四金,上次我帮老板交涉,可他没有帮我补缴四金的意思,而且我们每个月的工资都晚发的,所以我想向劳动局提起诉讼,可是由于刚刚毕业的关系,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不是很懂,所以在签这份合同的时候没怎么在意里面的条款,现在在看这份劳动合同,发现里面的第三款第三条写了合同期甲方要为乙方 办理劳动保险,如外地员工办理综合劳动保险,但应乙方要求,甲方应乙方要求已将保险的费用加到乙方的月工资当中;还有在第三款第四条里面写到甲方按照企业的工资分配方案,按月以现金支付给乙方,日期为每月**日如有特殊情况可推迟到月底。这两条我决的对我们员工很是不利,甚至后面那条连发工资的日期都没写明。所以我想请问杨律师,如果我提起劳动仲裁的话赢面大吗?还有劳动仲裁所需的费用总共要多少,谢谢您,杨律师。
- 2006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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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常见问题
杨律师:
你好!我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被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现急切想知道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
陈平
陈先生:
您好!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目前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部分不予受理的申诉时,只给予申诉人口头说明,而不给予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理解认识不同,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在不能出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一旦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而不予受理,申诉人就处于告诉无门的境地;所以在劳动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时,申诉人应当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承办工作人员依法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目前由劳动者作为申诉人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居多,我国劳动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又比较多,不易查询,在提起劳动仲裁前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还是相当必要的。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又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时,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且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仲裁办案时效内”,该条款弹性较大,造成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久拖不裁,违背了国家建立劳动仲裁制度及时和方便仲裁当事人处理劳动纠纷的本意。在劳动仲裁超越法定时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要求具体承办人员解释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在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核实,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结案后按实际开支收取。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还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北京人才市场报)
- 2006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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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如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杨律师:
你好!我最近与就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有些纠纷,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希望你能给介绍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知识。
陈平
陈先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资纠纷大量涌现;及时、妥善地处理劳资纠纷,有利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确立的高效、及时处理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专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处理劳资纠纷所必经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时,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其中“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学校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三)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不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北京市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本辖区劳动争议;北京市、区、县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科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
- 2006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