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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事和房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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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您好,我是1998年中科院的一个研究所参加工作,2000年我分了一套福利房(成本价),2002年所里让我们自主创业,没有任何协议,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原单位为控股股东),人事关系还留在原单位,2004年我离开就职的公司,这是原单位(研究所)根据原来的规定(员工必须工作15年),要我必须交出住房,否则除名。请问这合法码?如果仲裁或诉讼,我的住房会失去吗?
2004年08月17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具体看分房协议
2004年08月19日
问题标签: 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