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小姐
- 我是2003年七月毕业的大专生。7月28日通过人才市场进入一家物流公司公司,我在2003年七月28日至2004年1月20日工作期间,公司未与我签定任何的合同。1月20日我提出了辞职,公司扣了我一半的公司。当时正逢过年,公司发了300元的奖金和预领了500元的工资。次后我于2月10日去原单位讨要其余的工资,但公司负责人以给我奖金和预领了500元为由。说跟我其他月份的工资相差不大就拒绝付我多余的工资。后来我去劳动检察部门去投诉他。劳动检察部门人我与他补签劳动合同。但是现在物流公司在第十条双方需要商定的事宜中,加了三点不合理的索赔。即向我索赔培训费1000元,违约费2000元,还有其他费用待定。这样的劳动合同明显是保护他自己的权益的,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劳动合同上根本没有体现出来。现在我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2004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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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天
- 虽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应该有口头协议吧.你与公司口头约定的劳动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呢?如果此日期已经到了,你不必支付违约金,但如果没有到,你就要支付支付违约金.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嘛.
- 2004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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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当然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过律师建议你还是选择退让,以后吸取教训
- 200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