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 律师先生您好:
我女儿曾是一名到天津市的务工人员,2005年11月15日经中介所介绍到天津市三星光电子公司工作,工作后发现只是为三星光电子公司工作,并不是三星职工,而是恩盛职工,虽然是在三星公司工作但确是恩盛的职工,实际上是恩盛向三星公司输出的劳务,是三星公司的编外人员,我女儿实感被欺骗,但她还是干到了2006年1月26日,向班长提出过年(春节)后不干了。但是恩盛只支付了我女儿一个半月的工资,还有一个月的工资以其不干未经他们的允许为由,将其扣下。在进厂不足三个月,还在适用期,也没有签合同,为什么必须经厂方的批准才可辞职呢?请律师先生帮忙指点迷经,我们能不能拿到工资,该向哪里去投诉。谢谢!
- 200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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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提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他们无权克扣你女儿的工资。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 200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