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军
- 尊敬的杨律师,
您好!
我是深圳一家公司的员工,现有以下问题予以请教:
我于92年以干部编制调入深圳一公司,95年公司派本人赴香港分公司工作(同时公司停止本人国内工资)。现因香港分公司倒闭,故返回公司。但公司近二年来一直未安排本人工作也未发给任何工资和生活费。在香港公司倒闭前二年也未发给任何工资和补助。
本人已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给本人在香港公司倒闭前二年本人代垫付费用和工资。但仲裁
对香港管辖问题不予支持,只裁决按特区最低生活费予以要求公司支付。
本人已凭此裁决向法院提请诉讼:
1。要求公司补发自本人赴港之日起至今的国内部分工资。
2。要求公司补发香港公司倒闭前二年本人在港部分的补助。
理由:公司派本人赴港是由公司在有关部门办理的多次赴港签证而不是工作签证,故本人赴港是属于出差而不是工作。而香港公司是以津贴的名义发给本人在港的费用。故公司不应停止本人的国内工资,还必须承担本人赴港的一切费用。
请教:1。这样诉讼是否理由合适?
2。本人需向法院提交何种证据?
3。公司会以何种理由驳回本人?
4。本人是否应该聘请律师出庭?
请您在百忙之中赐复是盼。
谢谢!
陈军 上
- 20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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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仅就你提供的情况解答如下:
诉讼的理由不合适,你应当在香港提请诉讼或者仲裁。
目前事实上你没有任何证据,也无法取得任何证据了,在劳动争议中发生了争议后要想取得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你在到香港工作时就应当与深圳公司达成协议。
公司无权利驳回你的请求,只有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有该权利。
律师建议你不要提请诉讼,吸取教训就是。
- 2001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