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元
- 我本人于2008年9月16日应聘进入天津易道物流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入职培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新进员工试用期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该同意书规定培训期以一个月为期,培训期工资为1500元。员工在培训期内,我亲身参与了公司的全部培训项目并参加了共计十天的安装(此工作内容并不在我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同意书中)
2008年10月26日,我被公司通知正式离开培训组进入公司第一销售组工作,这期间我未领到过任何报酬。10月28日,我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其主管李林奇先生和出纳韩小姐口头承诺将于2008年11月10日给予我培训期间工资,1300元。
2008年11月10日,我应约前去易道物流领取我工资时,却被公司王跃进经理告知由于我培训期成绩不合格,并以由于我的离职给公司其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拒绝支付我培训期工资,并提出只付给我进入销售组一天的工资几十元,并扬言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告我。
以下是我与该公司签订的同意书内容
新近员工试用期同意书
兹同意下列条件:
Ⅰ.培训期
一. 起始时间自2008年9月16日开始,一个月
二. 工作职务:销售部 业务员
三. 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如需加班应全力配合
四. 薪资
1. 依双方协议,工资为:培训期1500/月。
2. 培训期内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者其薪资不计。
3. 薪资以每月10日发放。
五. 培训转试用条件
1. 培训期末业务考核,60分合格者进入试用期。
2. 不合格者,一个星期的培训时间,仍不合格者辞退。
3. 培训期薪资以转试用当天结算,于每月10日发放。
Ⅱ.试用期
一. 试用期待遇:2000元/月
二. 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如需加班应全力配合。
三. 试用期间应遵守公司的一切管理章程,若任何一方对其职务或能力不满,则可经过通知对方后,随时终止试用。双方均无异议,并不要求任何一方赔偿。
我现在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不知我的情况能否立案?能否胜诉?谢谢
- 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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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可以立案的,但是你能够提供的证据很少,根据举证责任有保管人提供的原则。建议您能够拿到他们的书面证据。
- 20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