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需解答的热心网友
- 我是从某国企另一子公司以劳务输出的方式来此国企工作的已签公司内部合同的员工(合同也是国家正规格式,但没有在劳动局备案,自然享受不了年带薪假期,这合法吗?),而且同工不同酬。现在发的工资存折上2月份只有18.63元工资,奖金未发,估计也不多。听说公司是按1000元/月标准发的,但经过经理所谓的“第三次分配”,左扣右扣,只剩下这么多,这在违反“最低工资”的范畴里面吗?且我去年工伤后身体也不是很好,难以胜任现在调整的新岗位。加上这么低的工资,我想申请协商解除合同。万一不获批准,我旷工离职的话,要赔偿签那个“内部”合同规定的一千元违约金吗?
- 2004年03月22日
- 急需解答的热心网友
- 还想问多一句,“最低工资”是指实际发到员工手上的钱,还是未扣社保、个税和各种杂七杂八的款项的最初工资?(注:我们这里的最低工资是430元/月。)
- 1970年01月01日
- 急需解答的热心网友
- 补充一句:我们公司当时是与我一年签一次一年合同期的内部合同,虽然一式两份,但没有给一份合同给我。我的合同期限是2004.6.30日。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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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最低工资国家和地方政府有规定的。
- 2004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