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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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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jingzeng
我现在已参加工作26年多了。1996年1月1日在固定工向合同工转制过程中,单位毫无商量地让我们必须签订一份5年、8年、10年不等的劳动合同,凡不从者被视为自动辞职。
当时,我们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答复说,这是上边的规定,合同期满后,只要不违反劳动纪律,都会再与你们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现在5年劳动合同到期的,大部分人都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一部分人给续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我们按照《劳动法》第20条规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答复说,按照劳动法规定,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同意,如果你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是不同意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连续签2年劳动合同都不可能了。
我在当时签订了8年劳动合同,现在还有一年合同就要到期了,同样面临着以上的问题,而且现在我们很多人都在待岗,要等到合同到期后,合同自行终止。单位就可免除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现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1年2月1日开始执行了。我有以下几个问题向你们咨询:
《规定》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45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1、以上两条的区别是什么?
2、根据我个人的情况是否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第45条规定,在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是否不需要单位同意。




2002年01月29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无不遗憾地告诉你: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也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单位同意。
《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在保证“老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上是空洞的,是否需要保护这种“权利”也还很值得疑问。
律师建议你们就社会保险费用是否足额交纳与单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2002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