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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工资不给,反而索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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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张律师:您好!我原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于2009/11/10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当时口头约定是剩于工资于12/10支付,我也答应了。在离职前一周里我开发了一台新机种并开模,现在模具好了,工厂因为一些装配及部品品质问题不能及时出货,客人向原公司索赔20万元的赔偿金,原公司企业法人认为这是我当初负责的产品,我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觉得这不合理,我?怎么办?拖欠的工资我还能拿的回来吗?
2009年12月19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单位说法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您可就工资问题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确定。
2009年12月24日
问题标签: 工资 赔偿金 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