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陈
- 再次请教:
本人按照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公司不在续签合同,回家做全职妈妈。但是公司提出本人的档案不予转走,直到本人找到新的接收单位。理由是以前员工在离职后做过对公司有害的事情。另外公司的薪水是延迟半个月发放,每个月的补贴是半年发一次并延迟四个月。因此他们说本人的工资和奖金在离职的最后一天不能结清,还按以前的规定发放。这种规定合法吗?我如何能保证离职后还能取得工资和补贴?如果公司倒闭或以任何借口扣除工资呢?
- 2003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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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可以仲裁
- 200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