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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面对员工离职...
第三期:面对员工离职,公司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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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问
每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所指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称之为商业秘密。其具体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等信息和资料。如果掌握商业秘密的原工在离职前后,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带走或向外泄漏,则会使企业为员工离职付出无法估量的成本。
许多技术性企业如何合理合法维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关系到了在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与职工尽保密义务所享有的相应权益该如何来平衡?
本期英才网联《每周说法》,杨东升律师将就此话题和大家在线答疑解惑。
时间:2006年8月3日(本周四)13时
话题:面对员工离职,公司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敬请关注参与!
2006年08月02日
杨东升
杨东升律师:
我想问一下,单位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自己拟的劳动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吗?还是必须要到劳动局审批之后才生效?
2006年08月08日
第三期
律师:
您好!我上面的述说有点问题,,,情况应该是这样的。。
06年7月1日,我与一家单位签了就业协议,(现在弄清楚了,劳动合同还没签),到单位报了到上了半个月班了,,但我想辞职考研。因此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单位是否有权不让辞职?
2、如果单位不让辞职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可以直接走人不干了?
3、若直接走人不干了需要承当违约责任吗?
4、考研报考需要毕业证吗?(因为我毕业证还在单位、学位证拿回来了。)
5、如果单位扣留我的毕业证、档案、户口,会影响我读研究生吗?
6、单位有权扣留我的档案和户口吗?
7、可以告诉我辞职的具体程序吗?
2006年08月08日
第三期
我在一个单位工作了5年零一个月,去年六月自己辞职了,他当时没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是农村户口》,我前段时间看见重庆的158号文件说:《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现在我去叫单位他给我缴纳他不给我缴,我去〈重庆〉高新区社保投诉,社保说他不缴纳我们把他没的办法的,后来我有去区社保监察大队,大队说是合资,该市监察管。我有去市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又让我会区里的社保来处理,而且他说该缴纳。我现在糊涂,都说该缴纳,但有不知道怎么办?
2006年08月08日
第三期
我公司因要倒班采用综合计时法,公司要求上班7.5小时,欠公司0.5小时/天累计7.5小时要无偿还公司一天合法吗?劳动法有年假,陪产假,病假详细执行办法吗?劳动纠纷索赔有期限吗?请问哪个网站可查到相关知识,希望有律师帮我,急急!
2006年08月08日
第三期
原在一个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属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我2004年7月研究生毕业正式参加工作,2005年12月辞职。由于我们单位是一个新建的事业单位,虽然从2003年开始筹建,但直到2005年3月才正式成立。所以,我毕业参加工作时,单位还处于筹建期,单位自己临时定了一个工资标准,我也就按此标准领取工资,从2004年7月一直领到2005年12月。(注:因为我们单位工资标准方案须由财政部审批,手续麻烦,所以直到我辞职之时即2005年12月,正式工资方案仍未定下来。)但当2006年6月正式工资方案定下来,单位给大家补发正式工资与临时工资的差额时,并未给我补发。(注:我们单位其他人都是2005年3月正式调入单位的,只有我情况特殊,2004年7月就算是单位正式干部了。)单位没有给我补发,我问单位人事处原因时,人事处说补发工资只给“2006年5月在编在岗的干部”补发,因为我已辞职,所以不予补发。对此,我觉得很不合理,因为我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是在编在岗的正式干部,为什么辞职了就不能享受工作期间的正式工资待遇了呢?请杨东升律师指导我一下,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另外:我们单位也没有给我办理“三金”,我是否该要求单位给我补办补缴我工作期间即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的三金?
2006年08月08日
第三期
我在学校教了18年小学,2000年调到新单位在幼儿园教学前班10年,现在退休,我的教师资格证书也是在教学前班时颁发的,请问我能不能享受退休教师待遇。
2006年08月08日
第三期
我的母亲现年64岁,一直从事小学教育工作36年,1999年退休,到现在退休工资才384元.请问象我母亲这样工龄的同志在重庆荣昌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才算正常?现在社会都在提倡提高教师待遇,我母亲的工资一直都没变化,我们应该找哪些部门落实。
2006年08月08日
本人
本人2004年4月份进入一家省级国有企业下属的县公司做会计,到目前已经为公司工作了2年零4个月。工资一直就几百块,一直以来没涨过。也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
因为我原来没有大专毕业证,所以分公司不给转正,说是不符合硬件条件,现在我已经取得了自考大专的毕业证,快一年了,分公司HR只说让我等等上面新的人事文件再说,现在上面的文件也下了,我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我所在公司马上要实行报帐制,这样以来我的会计岗位就被砍掉了,我当然也就多出来了,其他的我又不会。
想请教各位:
1、面对公司的管理改革,我如何有好的出路?
2、再如果和公司打官司,从几个方面做?
谢谢!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常见问题
杨律师:
你好!我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被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现急切想知道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
陈平
陈先生:
您好!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目前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部分不予受理的申诉时,只给予申诉人口头说明,而不给予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理解认识不同,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在不能出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一旦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而不予受理,申诉人就处于告诉无门的境地;所以在劳动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时,申诉人应当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承办工作人员依法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目前由劳动者作为申诉人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居多,我国劳动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又比较多,不易查询,在提起劳动仲裁前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还是相当必要的。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又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时,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且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仲裁办案时效内”,该条款弹性较大,造成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久拖不裁,违背了国家建立劳动仲裁制度及时和方便仲裁当事人处理劳动纠纷的本意。在劳动仲裁超越法定时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要求具体承办人员解释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在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核实,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结案后按实际开支收取。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还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如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杨律师:
你好!我最近与就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有些纠纷,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希望你能给介绍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知识。
陈平
陈先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资纠纷大量涌现;及时、妥善地处理劳资纠纷,有利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确立的高效、及时处理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专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处理劳资纠纷所必经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时,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其中“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学校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三)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不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北京市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本辖区劳动争议;北京市、区、县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科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这个律师不知道的 很抱歉了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这个不是劳动法律问题的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原在一个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属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我2004年7月研究生毕业正式参加工作,2005年12月辞职。由于我们单位是一个新建的事业单位,虽然从2003年开始筹建,但直到2005年3月才正式成立。所以,我毕业参加工作时,单位还处于筹建期,单位自己临时定了一个工资标准,我也就按此标准领取工资,从2004年7月一直领到2005年12月。(注:因为我们单位工资标准方案须由财政部审批,手续麻烦,所以直到我辞职之时即2005年12月,正式工资方案仍未定下来。)但当2006年6月正式工资方案定下来,单位给大家补发正式工资与临时工资的差额时,并未给我补发。(注:我们单位其他人都是2005年3月正式调入单位的,只有我情况特殊,2004年7月就算是单位正式干部了。)单位没有给我补发,我问单位人事处原因时,人事处说补发工资只给“2006年5月在编在岗的干部”补发,因为我已辞职,所以不予补发。对此,我觉得很不合理,因为我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是在编在岗的正式干部,为什么辞职了就不能享受工作期间的正式工资待遇了呢?请杨东升律师指导我一下,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另外:我们单位也没有给我办理“三金”,我是否该要求单位给我补办补缴我工作期间即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的三金?
劳动监察―解决劳动争议的另一途径
杨律师:
你好!我现在因病休息,所在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听说劳动监察机关能够处理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请您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李秀慧
李小姐:
您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一方是弱者,在各个方面都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又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也常常由于财力、时间、精力和其他因素所限,不敢或者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对抗以争取合法权益;所以《劳动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国家实行劳动监察制度,在各级劳动厅、局均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应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保证《劳动法》的全面实施。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处、科举报,要求查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有以下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举报:
1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
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工资报酬的;
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6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我公司因要倒班采用综合计时法,公司要求上班7.5小时,欠公司0.5小时/天累计7.5小时要无偿还公司一天合法吗?劳动法有年假,陪产假,病假详细执行办法吗?劳动纠纷索赔有期限吗?请问哪个网站可查到相关知识,希望有律师帮我,急急!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保障
杨律师: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作文秘工作,结婚已经两年了,我和丈夫计划今年要个孩子,想了解一下劳动法规在这方面的有哪些规定?
张华箐
张小姐: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针对这种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目前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相当多见,要想从根源上的杜绝此类情况,尚有赖于切实全面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泛建立和参加社会生育保险,使生育费用社会化,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女职工也要学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既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女职工来说,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利用国家行政执法权保护自己,较为便捷和经济。(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我公司因要倒班采用综合计时法,公司要求上班7.5小时,欠公司0.5小时/天累计7.5小时要无偿还公司一天合法吗?劳动法有年假,陪产假,病假详细执行办法吗?劳动纠纷索赔有期限吗?请问哪个网站可查到相关知识,希望有律师帮我,急急!
职工患病期间的法律规定
杨律师: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的作通讯工程师已经4年,今年7月份患肝炎住院,现在家里休养,想问问国家对职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
周少友
周先生: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会患病,职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有违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次,《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您工作不满10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是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北京市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国有企业是发给原基本工资,也有一些企业是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但是所在企业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我在一个单位工作了5年零一个月,去年六月自己辞职了,他当时没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是农村户口》,我前段时间看见重庆的158号文件说:《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现在我去叫单位他给我缴纳他不给我缴,我去〈重庆〉高新区社保投诉,社保说他不缴纳我们把他没的办法的,后来我有去区社保监察大队,大队说是合资,该市监察管。我有去市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又让我会区里的社保来处理,而且他说该缴纳。我现在糊涂,都说该缴纳,但有不知道怎么办?
回复:你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杨东升律师:
我想问一下,单位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自己拟的劳动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吗?还是必须要到劳动局审批之后才生效?
回复:有效,不需要审批的
2006年08月08日
杨东升
律师:
您好!我上面的述说有点问题,,,情况应该是这样的。。
06年7月1日,我与一家单位签了就业协议,(现在弄清楚了,劳动合同还没签),到单位报了到上了半个月班了,,但我想辞职考研。因此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单位是否有权不让辞职?
回复:你可以辞职。
2、如果单位不让辞职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可以直接走人不干了?
回复:律师个人认为可以的。
3、若直接走人不干了需要承当违约责任吗?
回复:律师个人人不承担的。
4、考研报考需要毕业证吗?(因为我毕业证还在单位、学位证拿回来了。)
回复:这个不是劳动法律问题。
5、如果单位扣留我的毕业证、档案、户口,会影响我读研究生吗?
回复:这个不是劳动法律问题。
6、单位有权扣留我的档案和户口吗?
回复:,没有。
7、可以告诉我辞职的具体程序吗?
员工辞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杨律师:
我去年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上月我找到一个更好职业的发展机会,想从公司辞职,不知道《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李丽
李小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6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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