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
- 律师你好:
甲方公司拖欠我公司一万元的工程尾款(人工工资,我公司属于建筑劳务公司),在市清欠办和劳动局的见证下签定付款协议,协议中规定甲方公司在9月23日之前将尾款一万元支付给我公司.9月24日,我公司派人携带收款收据去甲方公司收款,该公司以没钱为理由,拖延支付欠款,我公司员工只得离开,在离开时不慎将收款收据遗失在甲方公司办公室,回到公司发觉收款收据遗失,但并未进行相应处理.之后我公司多次派人去甲方公司催收欠款,但甲方公司都以没钱为理由拖延支付.当我公司11月5日再次通过市清欠办向甲方公司催收工程款时,甲方公司却说工程款已于9月24日支付给我公司,并向清欠办出示我公司的收款收据,经我公司核对,正是我公司当日遗失的收款收据.请问我们应该如何才能收回那一万元的工程尾款.
- 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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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律师个人认为是已经支付你的了,你再要显然是无理的
- 200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