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女士
- 杨老师:
您好!
我于2003年7月大学生毕业分配到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学任教,实习期一年,实习期满后考核不合格,不允许转正,被延长实习期。2004年9月校方认为我不能胜任教师工作,教学部门停止我所担任课程,并于2004年9月20日口头通知要辞退我。
经双方协商,校方同意工资发至10月份,并一次性补偿两个月经济补偿金,我是教师,除工资单上的几项内容之外,还有各项津贴未在工资单上列明,如通讯补,防汛津贴,燃气补,住房津贴,课时津贴和一些过节费等。请问:1.根据《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应包含以上所列的几项津贴和过节费,如不包括,有何依据?
2.我单位属事业单位,由于单位避税问题,工资单上有部分项目规定在年终发放,我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否请单位按月补发给我?
盼回复。 刘女士 13939057362
- 2004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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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不受保护,不发工资都可以,因为是事业单位的
- 200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