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蔺静
- 你好!
我的情况是:我99年到一学校任教,现已将近六年。单位每一年签一次合同,也没有给我教社会保险。02年在我怀孕期间,校方以招聘教师多拿不出这么多钱为由降低了我的工资(以前只有我一个聘请的)。当时我考虑怀孕不好找工作,也就勉强签了合同。今年合同8 月23日到期,7月20日单位口头通知不再和我续签合同,并答应给我发8月份工资。
我的问题是:1、单位是否该给我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怀孕期间降低工资,是否合法?如不合法,现是否过了起诉期?3、我是否该追讨这六年的社会保险?如是,如何计算数额?
多谢!急盼!
- 200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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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情况不属于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没有违约行为,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且经过你的同意,是合法的。社会保险可以叫用人单位帮你补交。
- 200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