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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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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
大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在广东打工的打工仔,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入广东东莞桥头迳联工业区东阳五金加工厂,任职加工部课长.因厂方业务发展,厂方于2004年8月1日正式搬迁到桥头迳联宝塘工业区并更名为东劲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本人进东阳厂,厂方就从没有与我订立劳动合同.现厂方以货源不足开除我.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他们说厂方应支付我在东劲厂的经济补偿金.厂方中途更换厂名,厂方又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象我这样的情况厂方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应从什么时候算才是合法的?请大律师回复,谢谢!!
2005年09月21日
杨东升
从你到该厂工作起算
200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