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岗工人
- 杨律师你好!
我是湖南省沅陵县社会福利院的一名工人,我爸是县民政局的一名干部。由于局领导的关心,2000年9月我作为单位系统子弟被安排在福利院做临时工,今年我与单位的另一名临时工结为夫妻,2003年8月1日单位以夫妻俩不能在同一个单位上班为理由把我给辞退了。由于单位没有与我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单位从来就没有与任何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习惯)。
请问我能向单位索要多少赔偿费?些前我在县律师事务所咨询过他们说:“应按每年补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我上了四年的班就应补4个月的工资。而昨天我在网上咨询他们说:“四年一共只能补一个月的工资”。那倒底是多少呢????
请帮我把回复发到我的邮箱内,谢谢!!
- 2003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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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认为一分钱不给,国家不保护事业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人员的任何利益。
- 2003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