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救(郁闷中)
- 我于2003年8月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12000元,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加上所学跟实际差太远,我准备离开单位。
问下,如果我旷工超过一定时间(我们单位是15天)就给我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了,解除劳动合同。那样的话,我是不是不用交违约金了?
然后就是被单位按旷工除名会有什么样的负面结果?单位有没有权利在媒体上公布除名这一消息?除名后拿回档案,单位有没有权利卡我?
- 2004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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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员工辞职和北京户籍法律关系初探
北京作为特大型首都城市一直在积极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每年均严格控制进京工作大专院校毕业
生的数量和比例,大专院校毕业生进京条件比其他任何城市都高,北京市人民政府从1994年开始征收城
市容纳费达5年,1999年才停止征收;以往也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才有资格申请
大专院校毕业生进京指标,近来为发展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广泛吸引高科技人才,北京市允许取得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中小科技企业和计算机软件企业不受限制申请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进京工作;与全国其
他城市的辞职纠纷相比,北京市员工辞职纠纷中的“户籍”问题具有鲜明的北京特色而且越来越多。
目前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北京市工作首先要与北京市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再由用人单位向北
京市人事局申请审批;为了保证毕业生在本单位长期工作,用人单位一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毕业生在单
位工作若干年限,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等等,有的
劳动合同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由于毕业生特别是
外省市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分配时选择工作的时间有限,可以选择的北京市单位也有限,为了进京工作取
得北京户籍,大多抱着先进北京以后再“跳槽”的想法。来北京工作后部分毕业生因个人发展、工资待
遇、工作条件等等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称依据劳动合同要将其户籍转回原籍,大多数员工首先感到
的是恐慌,继而是困惑和极大的愤慨,笔者作为律师多次接到此类咨询。
我国《劳动法》立法宗旨相当明确,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
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意愿、教育程度在考虑社会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选择职业、工种
和就业单位;《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没有设立任何实质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给
用人单位合理、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可;《劳动法》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具有积极社会意义,有利于劳
动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通例。
首先,正如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和经营发生重大变更时辞退员工不是违约,而只是支付员工经济
补偿金一样,员工行使法定授权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辞职也不是违约,没有过错,不存在转移
“户籍”问题,劳动者辞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
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企业向北京市交纳城市容纳费,该费由员工承担,企业没有交纳该费用
的也不存在“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
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
户籍的转入转出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户籍”条款是无效的。
笔者就员工辞职后户籍问题专门走访北京市基层派出所,派出所认为:劳动纠纷应当由劳动仲裁和法院
受理,而且仲裁机构和法院无权对于户籍问题作裁决或者判决,员工户籍与员工辞职是否违反劳动法律
和劳动合同没有关系,目前在员工辞职后户籍问题上北京市既没有相关条例和规定,也还没有员工辞职
将其户籍转回的先例,派出所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将员工户籍转回原籍的一概不受理;曾经有一段时期北
京市为了照顾残疾人解决婚姻问题,允许与残疾人结婚的外地户籍人员落户北京市,为了防止有人不当
利用,非正式规定外地人员在落户北京后与残疾人离婚的将其户籍转回原籍,由于违反“离婚自由”的
原则,实际根本无法执行,结果是不了了之;目前北京籍罪犯服刑完毕后也还要北京就业和生活,即便
员工辞职违反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也绝对不能“吊销户籍”。
诚然,部分毕业生是借企业为“跳板”进京工作和取得北京户籍,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存在,也不
是现在才提出来,早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处于困难时期就有“跳板”说指责员工的“欺骗”行为;笔者认
为只所以在辞职时产生“户籍”问题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造成,不
能由劳动者承担户籍管理落后造成的负面影响,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应当得到保证。(精品购物指
南)
- 200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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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员工辞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杨律师:
我去年和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上月我找到一个更好职业的发展机会,想从公司辞职,不知
道《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李弘丽
李小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
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
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
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
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
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
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
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
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
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 200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