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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律师,你好。本人是一名劳资人员我厂有一名职工于1992年11月已自己申请与我厂解除劳动关系。现我厂还留有该员工的申请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现在(2004年3月)其母亲到法院告我厂,其理由是该员工在1991年已患有精神病,要求我厂恢复与其劳动关系并补偿其92年-2004年的生活费1.8万元。但当时没有任何人知情其患精神病一事,且这么多年来其家属也没有来厂说明过此事,据有关人说该员工是辞职几年后才患病。请问杨律师这种情况我厂是否需要赔付,且是否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已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谢谢!
- 200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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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正确的
- 200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