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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何补交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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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
本人从2007年1月份进入天津XX公司任职,入职第一天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上明确标明新员工入职一年内没有保险。直到2008年2月份该公司才给我缴纳五险一金,2009年5月份正式离开公司,我想请问,我能否要回2007~2008年这段时间的保险钱?如果有要回的可能,需要提供什么证明之类的东西?
第二,因为该公司分为电子和电控两部分,其中电子在天津华苑,电控在天津大港地区,保险在天津南开区缴纳,到2009年3月保险转移到大港缴纳,但并没有通知我本人,保险转移到大港后一直闲置,公司没有办用工手续,2009年4月初本人由于找到新的工作提出辞职,于2009年5月起正式在天津塘沽任职,但3/4分的保险因为从南开转出并没有缴纳,所以在大港地区的电控在2009年6月15给我办理用工手续,补交保险(档案也是这个时候要的,之前单位从没有让我将个人档案调入公司),但社保提出只有在7月初在缴纳当月保险的条件下才能补交3/4月份的保险,可我已经辞职了。我想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才能将保险补上,或者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2009年06月17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杨女士,您好!
以您说明的状况,我们认为社保处可能存在操作不正规的情况。建议您与社保这边沟通一下。同时您也可以启动仲裁程序要求企业交纳社保。
另,您的承诺书您可以推翻,该承诺一般是无效的。
2009年06月22日
问题标签: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