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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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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eliwo
杨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建筑师,31岁,就职于一家部属专业甲级设计院.从事设计岗位8年时间.单位自从换了新的领导层以后管理一直处于无序状态.在3年以前,单位和职工象征性的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劳动合同>>.在去年7月份,单位领导从企业发展大局出发(官方语),将单位从一个县级市搬迁到地区市内,在搬迁以前,可能出于留住人才的目的,仅同所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重新签订了所谓的一份<<劳动合同>>,在签订之前,单位领导曾说,不签合同的不能到市里,而且合同的最小期限规定是5年.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工资的具体数额.对搬迁,单位没有对职工任何补偿或者提供其他照顾.由于家属在当地,调动又困难重重,家庭带来极大不便.到市里上班后,天天起早贪黑(单位临时班车),每天来回加上上班时间要接近12个小时.单位还要求星期六正常上班,但不支付加班费.再有,我们的工资一直执行每月领取50%,另外的50%要等到两个月后按照奖金形式发放,但总也发不到工资的总数.我每月领到的工资350元左右(全市最低工资标准370元).单位在去年底工资改革,将设计和管理人员岗位分为六等,六等的人员可以申请带资分流,五等的工资水平不变.我的列在五等.
鉴于以上很多原因,也是从个人自身的发展出发,我在去年底曾经申请带资分流,单位领导没批准.在今年4月底,我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分管人事部门领导口头告诉我领导不批准我辞职(一直没见到书面通知),我从五一假后一直处在不在岗状态.到现在,单位也没有给我任何答复和处理意见.原来新签的合同,法人也还没有签字,也没有公正.合同曾经约定如果我单方面违约,应交的补偿金是:前六个月的平均月工资X违约后时间的总月数.我想请教杨律师,对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辞职权?如果交违约金,应该怎样交?在处理这样的劳动纠纷中,我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争取主动权?
敬请杨律师给予法律帮助,不胜感激!
2002年07月04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员工辞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杨律师:

我去年和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上月我找到一个更好职业的发展机会,想从公司辞职,不知

道《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李弘丽

李小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

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

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

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

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

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

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

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

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

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