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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试用期规定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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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eme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以上规定我想请教:我的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劳动报酬,只有个职位的名称,使我直到试用一个月后拿到工资条,才知道自己这个职位能拿多少钱,而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但试用期是三个月,请问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我已经在这个单位工作一年多,现在想离开,请问我可以要回我多试用的两个月工资的差额吗?

多谢。
2003年07月28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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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