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灿涛
- 我是北京某大型国有公司的一名员工,现在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还有半年时间到期。单位要求我赔偿违约金,但有几点我觉得不太公平,请大家给与帮助。
1、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1年8月份,该合同来源于1995年北京市劳动合同,当时合同附件中有一份关于工资待遇和违约金的问题,这份附件特意为了新的人事体制而规定的。当时规定我们的月薪是5500元,而在2003年1月份,我们被公司强行并入老的人事体制,工资和奖金总额比原来的工资总额少200多元(税后),但多了车补1500元,这样算不算公司违反了薪酬方面规定。也就是说车补是否是工资收入还是福利,车补不缴税。
2、公司加班从来不给加班工资,但证据只能是单位的同事,这是不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3、单位要求我赔偿违约金是根据2002年版北京市劳动合同,而这份合同我是今天才刚刚听到和看到,这个要求单位是否是无理要求?
如果上述几条成立的话,我是否能够自由辞职,而不赔偿违约金。
- 2004年02月25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 单位的要求合法
- 2004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