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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清
杨律师,你好,我在北京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因为工作压力大想要离职。我得劳动合同为四年,规定的离职赔款为每个月工资的30%×违约月数(不超过12月工资总额)+北京市户口10000元,我工作了一年,这个赔款几乎已经达到了我所领工资的总额,个人觉得几乎是被剥夺了离职的权利。请问劳动法有无相关的规定,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可否只赔偿户口费用,谢谢。祝身体健康。
2005年06月0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在北京就要赔偿这样多的
2005年06月10日